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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信息来源:贵州记协网浏览量:1254更新时间:2013-02-18 15: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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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律师您好,前段时间我们报社主办的报纸新增了一个栏目,其中报道了一篇寄信人关于婚姻问题的来信。现在其老公以名誉权侵权告我们报社,这篇文章的内容在发表前我们已经向寄信人核实,文章中的名字均以化名报道,请问在法律上我们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答:报社不构成名誉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因你们报社主办的这个栏目就是公开读者的来信,也得到了寄信者的许可刊登的允诺,且该文章的内容是属实的,文章也对当事人作了化名处理,并没有指名道姓,读者看了文章后不会了解其指向是谁,因此该篇文章从形式是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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