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史记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史记 > 正文

马克思主义新闻史首份报纸经营文献——《新莱茵报公司章程》

信息来源:新闻界 手机看新闻浏览量:2561更新时间:2013-04-27 17:50:02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小百科”栏目得到中国人民大学“985工程”新闻传播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的支持。

《新莱茵报公司章程》(StatutderNeuenRheinischenZeitung-Gesellschaft,以下简称《章程》)是马克思1848-1849年主编的《新莱茵报。民主派机关报》(NeueRheinischeZeitung.OrganderDemokratie)所属出版公司的章程,该出版公司名为“海?科尔夫公司”。其内容为报纸所属出版公司的成立及运作的基本规则等。它是马克思主义新闻传播史上第一份有关报纸商业化运作方面的文献,中译文根据德国《德国工人运动史文集》1970年第4期中的德语原文译出,收入1982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3卷。

《章程》于1848年7月以单张形式随当天报纸从科隆发送到各地。《章程》出台的具体背景如马克思署名的《新莱茵报创办发起书》所称:《新莱茵报》在各方面都有着取得成功的最好的前景,但是这里也遇到了经费问题,在办报初期,如订户和广告的数目还不能保证报社的经营,就必须筹集弥补开支所需之经费。为此就需要3万塔勒[德国银币单位]的资本,其中有一半要留作准备金。这笔资本将由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筹集。”[1]而为了成立这家公司,才有了该章程。

认股的事情1848年4月启动,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开始就准备通过创办一家股份公司,以集资的方式来来办《新莱茵报》。4月下旬马克思在科隆给在家乡巴门的恩格斯写信,第一句话就是:亲爱的恩格斯:这里已经有相当多的人认股了,我们很快就能开始了。但是你必须向你的老头提出要求,……”然而从恩格斯的回信中可以看到,集资很困难。他告诉马克思:认股的事,在这里很少希望。……我费了不少唇舌,使用了各种各样的外交手腕,仍然是不肯定的答复。……从我的老头那里根本什么也弄不到,……他宁愿叫我们吃1000颗子弹,也不会送给我们1000塔勒。”[2]

《章程》的作者现在无法确定。该文件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作为附录,通常要么是与马克思恩格斯有密切关系,要么是马克思恩格斯参与了该文献的写作。目前不能确证马恩参与了该文献的写作,但《章程》是马克思创办并主编的报纸所属公司的《章程》,马克思主管报纸编务,他应该知道这份文件,并同意其中内容。

《新莱茵报》经营负责人是海尔曼?科尔夫(HermannKorff),普鲁士退役下级军官,没有管理过媒体;他的两位助理分别是斯蒂凡?瑙特(StephanNaut)和路易?舒尔茨(LouisSchulz)。瑙特负责具体账目,与法律事务无关,只有舒尔茨学习过法律,自1837年起在海德堡做执业律师。因而舒尔茨起草《章程》的可能性较大,当然不能就此定论他就是《章程》的作者。

按常理,应是先有章程,再据章程成立公司,再由公司出版报纸,然而,章程》的发布晚于报纸的出版。这主要是因为德国普鲁士王国的政治形势可能发生变化——传说要颁布关于出版的新法令,报纸编辑部判断此法令将会给《新莱茵报》的创办及运作带来困难,所以报纸提前一个月,即当年6月1日出版,因而导致《章程》的发布晚于报纸的出版。

《章程》共46条,中译文包括字符数为2840字。从内容上看,可分9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前三条,分别是公司的性质、名称与地址;第二部分为第4-13条,涉及公司成立的资金筹集方式(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筹集资金),规定了股本、股金缴纳方式、股东权责等;第三部分为第14-20条,规定了公司日常管理层——发行负责人、助理及其权责;第四部分为第21-27条,规定了监事会的成立机制、运作机制、权责及监事的权责;第五部分为第28-36条,是有关股东大会的召开、决策机制以及权责等;第六部分为第37-42条,内容为公司财务运作方面的规定,包括决策时间、收益分配等;第七部分为第43、44条,内容为公司破产的条件及其操作程序;第八部分为第45条,是《章程》内容修改的条件;第九部分为最后一条第46条,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从内容看,《章程》是一部具有法律及商务领域专业水准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及运作规章。

关于《章程》制定的法律依据,恩格斯在《马克思和〈新莱茵报〉》一文提到:科伦是莱茵省的中心,而莱茵省经历过法国革命,通过拿破仑法典领会了现代法的观念,……”,同文的另一处也提到:而在莱茵河地区实行的则是拿破仑法典”。[3]这里所说的法典是泛指,即拿破仑统治下于1804-1810年制定的五种法典(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这些法典沿用到法国曾经占领的德国西部地区。《章程》所依据的应该主要是《法国商法典》。

该《章程》是1848年7月发布,由于报纸的政治倾向,公司已有的股东已完全退出,据恩格斯所言:我们于1848年6月1日开始出时,只拥有很少的股份资本,其中只有一小部分付了款;并且股东本身也极不可靠。第一号出版后就有一半股东退出了,而到月底竟一个也没有剩下。”[4]到6月底没有股东了,而《章程》7月初才发布,所以,此时的《章程》若还被公司承认并发挥作用的方面,是公司的性质、名称、地址以及发行负责人、助理及其权责等条款,而大部分与股东、股东大会、监事会等有关的条款,因股东、股东大会与监事会实际不存在,因而相关条款不可能运作。

《章程》是马克思主义新闻传播史上第一份有关报纸商业化运作方面的文献,它反映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报业实践在商业化运作上是专业的。这也打破了一些认识——有的人因为他们主办的报纸往往存续时间不长,进而推论他们不关注或不善于报纸的商业化运作,实际上报纸存续时间不长主要是政治原因——或被当局封闭或由于资产阶级股东们因政见原因退出,而很多历史资料表明,他们在其报业实践中重视并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的。《章程》虽然没有完整地执行过,但其架构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马克思恩格斯报业商业化运作上曾达到过的专业化水平。

张辉锋,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89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41-142页.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0页.

本文地址:http://gzsjx.gzrbs.com.cn/detail.php?cid=5&id=303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