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咨询 > 正文

微时代该如何应对微博侵权

信息来源:新闻爱好者 手机看新闻浏览量:3540更新时间:2013-06-27 17:00:39

【摘要】近年来微博发展风起云涌,一方面把人们带入“人人都是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让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在微博上发表观点、交流信息甚至进行社会交际;另一方面也成了侵犯他人权利的载体,如何引导微博兴利除弊、健康发展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微博;侵权行为;维权成本

截至2012年底,我国微博用户达3.09亿,位列世界第一位,微博俨然已成为继论坛、博客之后,人们分享信息、人际交往最炙手可热的工具。

一方面,微博领先传统媒体成为传播信息最快的平台;另一方面,微博也成为社会弘扬真善美、抨击假恶丑的重要载体。

然而,在微博快速增长的同时,由于其自身特点以及业内法律意识的淡薄等因素,微博侵权事件渐呈多发态势。

一、微博侵权的主要类型

目前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于微博侵权如何界定仍存在着不少争议,但鉴于微博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延伸,所以其构成要件仍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有微博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的存在;第二,微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三,微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微博侵权类型呈现多样化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民法通则》把二者纳入“人身权”范畴,分别在第99条第一款、第二款进行专门表述。新浪、腾讯、搜狐及网易四大微博服务商虽已全部要求实行实名制,但微博的前台用户名称仍可“自愿”的形式为微博侵权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

一些微博用户或为娱乐、或为吸引粉丝,以“傍名人”或冒名注册企业名称来增加关注度。如一度被追捧的“崔永元团队”“CCTV-白岩松”“艺人张柏芝”等微博用户名,事后证明都是“山寨”用户。

(二)侵犯名誉权。名誉权是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人格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进行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侵犯名誉权比较著名的案例是被称为“国内微博第一案”——金山起诉奇虎360董事长周鸿祎案。此外,北大教授邹恒甫实名爆料发布“北大院长奸淫服务员事件”也一度牵动公众眼球。微博侵犯个人、法人名誉权在微博侵权中所占比例较大。北京一中院今年5月份的一组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该院审结名誉权纠纷案件166件,其中涉及网络名誉侵权的案件69件,已占到名誉权纠纷案件总量的41.5%。[1]

(三)侵犯肖像权。时下,不少人喜欢发微博时配图片以提升该话题的吸引力,或调侃、或赞美,照片来源或许是某个明星、或许是不知名的草根,然而,此举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而成为被告。

肖像权是指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制作、使用的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它也是公民的一种人格权利。对于如何界定侵犯肖像权业界还有争议,一般来讲,使用他人肖像,无论营利与否,均应得到他人的授权。在微博中随意使用他人的肖像,不仅构成侵权,还可能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四)侵犯著作权。鲁迅和林语堂间的罅隙是因为一个烟头,中国第一所美术学校的诞生竟然源于一场逼婚……一条条不超过140个字的微博,让《日本新华侨报》总编蒋丰“万条微博说民国”“万条微博话日本”系列深受业界追捧。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而作品的核心要件在于其独创性,只要符合作品的特点,就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一般来说,微博140字足以构成作品,可能成为微小说、微童话或微诗歌等多种文学样式的载体。不仅如此,微博这个微小得不能再微小的新闻体裁,还被纳入2013年的河南新闻奖评比序列。[2]

根据新浪的统计,仅仅在今年第一季度,新浪微博管理员就接到1526条线上举报,多是投诉原创内容被其他博主抄袭。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只有满足“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使用人才可以在法律上免责。

(五)侵犯隐私权。现在,随时随地用手机拍照再上传至微博已成为很多人的习惯,每个人都成了社会现象的记录者、传播者。最近广受网民关注的“南京孩子埃及卢克索神庙随意涂鸦”事件,就是由网友@空游无依今年5月24日晚的一条配图微博发起,并引发了对国人旅游涂鸦的讨论,然而有网友人肉搜索到这个孩子的个人身份信息并在微博上大量发布,就明显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

一般来说,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真实姓名、单位、电话号码、照片,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因此,网民发微博、跟帖或发表评论,不可逾越法律边界。

(六)侵犯公共利益。尽管在微博上发表陈述属于个人的言论自由,但是,这一自由绝对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如果表述不当就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侵害。央视财经主持人芮成钢去年11月做客河南大学,谈起自己曾转发的一条假消息时呼吁当代大学生要“独立思考,不要人云亦云,不要被微博的140个字绑架”。据上海交通大学新媒体与社会研究中心日前对2012年200起网络谣言案例的抽样统计,微博为首曝媒体的谣言比例占到样本总体的28%。[3]

此外,随着微博逐渐成为都市白领和年轻一族的新宠,微博营销逐渐成为商家新宠,截至2011年底,单在新浪微博上较为活跃的河南企业就有2000多家,腾讯微博上有1850多家。[4]然而,纵观国内微博现状,在微博上发布虚假广告,微博泄露商业机密等行为也频频发生。

二、微博侵权的原因探析

(一)缺乏法律意识。对大多数人而言,在微博上不能辱骂他人、不能造谣、不能发布假消息等行为尚能被公众认可,但对于转帖时随意删除出处以原帖的形式发布、随意发布别人照片、个人信息等行为却不以为然。

另外,微博的分享性特点也是大家热衷的重要原因,粉丝量多少、转发率高低等指标,是衡量微博关注度的重要标志。无论是普通用户还是微博控、“大V”用户,以及许多公共性微博用户总是在这些方面费尽心思以增加微博影响力。某些情况下,为提高关注度,甚至还纵容微博侵权。

(二)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目前,微博侵权在我国能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主要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6年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规定。[5]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微博用户发微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什么样的侵权行为以及责任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只能从一般侵权行为和其自身特征中总结判定微博的侵权标准。因此,很多微博侵权行为依然处于法律的模糊地带。

(三)注册门槛低导致侵权成本低。尽管国内新浪、腾讯、搜狐及网易四大微博服务商已全部要求实行实名制,但不少微博服务商为了增加用户量,提高影响力,把用户申请的门槛降得很低,并且申请程序也相对简单。这样一来,对很多微博用户来说,即使一个微博账号因侵权被查封了,还可以很快申请注册一个新的微博账号。如此一来,一方面在业内为“僵尸粉”提供了空间[6];另一方面,对于比较活跃的微博用户来讲,在自由表达自己意愿发帖、转帖时也变得更加随意,大大减少了后顾之忧。

(四)取证难,起诉难,维权成本高。虽然微博纠纷大量出现,但目前走上法庭,进入诉讼程序的并不多。

取证难。一是证明微博原创难,因为别人微博上发出的相同文章仅仅慢了几分钟甚至几秒,怎么能证明是抄袭呢?二是侵权人可以将侵权文字或图片及时删除,受害方很难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存。同时,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涉外因素进一步加大了当事人举证的难度。

起诉难。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微博作为一个网络平台,尽管各大微博门户网站已经实行了实名制,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对于原告而言只是一个昵称、一个网络账号。作为被侵权方很难获悉账号背后的真实身份。

维权成本高。微博侵权纠纷带来了不少司法实务难题,面对微博侵权的赔偿预期与高昂的诉讼成本,让维权者选择了退却。

三、减少微博侵权的建议

(一)博主方面。首先,要慎言慎行。对于博主来说,特别是拥有众多粉丝的“大V”、意见领袖,在公开发帖转帖时,在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时,要防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一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公开别人隐私,以免造成侵权。同时,对可能侵权的帖子理性对待,避免扩大侵权范围。其次,增强维权意识。如果发现自己不幸被别人发微博侵权,要及时收集和保全包括博主的网名、IP地址等证据,可直接要求侵权者消除影响,也可要求微博服务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就损失赔偿问题向侵权涉及的相关方面要求赔偿,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二)明确微博服务商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尽管目前国内四大微博服务商都建有举报和自我检查的平台来制止利用微博进行侵权行为。但硬性要求对微博内容逐一进行检查也不现实,这就需要构建一套微博服务商免责机制。如果微博服务商尽到了认真、仔细、合理和尽职的注意义务,没有发现微博内容有侵权迹象的即可免责。

另外,微博服务商应联合起草《微博自律公约》,对在微博中的各项行为进行相应的规范,对易于侵害到的合法权益进行自律性保护。

(三)应尽快完善微博侵权方面的立法。尽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存在可以对微博侵权行为规制的法律,但仅靠这些是不够的,应当借鉴国外有关微博侵权以及互联网管理法律制度来完善我国微博侵权的法律制度,以满足新时代的需求,为在微博中出现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法和途径。另外,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微博客侵权出现典型案例时,以确认并编入案例集的方式,为这一新型网络侵权案件树立判决样板。

(四)公共性微博要身体力行引领舆论导向。互动性强是微时代微博的魅力所在,拥有众多粉丝的“大V”群体、意见领袖常常能一语激起千层浪,其一举一动都影响着粉丝的思考与行动,如何防范微博话语权垄断带来的消极影响是值得研究的课题,这一点,公共性微博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近3年来,各地政府、公安、法院、高校等都纷纷开通微博进行宣传,特别是2011年被称为“政务微博元年”,这一年政府微博层出不穷,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政务微博账号数量已经超过17万个[7],新浪微博认证的官方微博账号数更是突破了4万个。与此同时,以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为主要形态的传统媒体相继进军微博,截至2012年底,新闻微博媒体微博总数突破11万个。

对于此类公共性微博用户,对微博信息要身体力行及时进行审查和批准,以保证信息第一时间推出,同时尽量减少甚至避免微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对于网络谣言,要第一时间进行辟谣,积极引领舆论导向。

(五)传统媒体的传统舆论阵地大有可为。与微博相比,传统媒体仍拥有优于新媒体的人才、资源、权威性及品牌等优势,仍是重大时政新闻的权威发布者、重大时政新闻的权威解读者。今年1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9024人进行在线调查显示,88.2%的受访者有微博,但相信微博上所传信息的人只占38.5%,50.5%的人对微博上的信息持审慎态度。[8]

传统媒体进军新媒体,占领新的舆论阵地大有可为。由于传统媒体和机构在公众中具有很大影响,若及时发布比较全面、真实的信息会产生“四两拨千斤”的效果。[9]因此,传统媒体要及时跟进,利用自身优势对微博中的假消息以及人们关心、关注的话题迅即回应,以透明、真实的信息,权威的发布、解读,引导百姓新闻诉求。

(作者单位:河南日报社)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孔庆东微博“骂人”被判偿[N].新京报,2013-05-09.

[2]河南将微博列入明年新闻奖评比序列开启全国先河[EB/OL].http://news.dahe.cn/2013/05-08/102154499.html.

[3]上海交通大学新媒体与社会研究中心、舆情网联合发布.2012年中国微博年度报告[R].2013-1-5.

[4]我省“微人才”月薪4000元一将难求,河南日报[N].2011-12-08.

[5]靖鸣,祁丽婷.微博侵权现象的特征及其成因[J].新闻与写作,2012(11).

[6]贾菁.微博在公共危机事件中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新闻爱好者,2013(3).

[7]2012年中国政务微博客评估报告[R/OL].http://www.gov.cn/jrzg/2013-03/27/content_2363600.htm.

[8]69.3%受访者承诺转发微博会先审慎判断[N].中国青年报,2013-1-15.

[9]刘洁莹.微博传播力及其营销应用研究[J].新闻爱好者,2013(2).

本文地址:http://gzsjx.gzrbs.com.cn/detail.php?cid=12&id=414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