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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合同应避免四种“不规范”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浏览量:3460更新时间:2013-07-23 11:29:51

 □康运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从2007年至2012年,共受理出版合同纠纷案件5件,而2013年上半年,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11件,案件数量呈激增趋势。丰台法院的法官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和调研发现,在出版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四种不规范现象容易引发纠纷。

      现象一:当事人对关键事项约定不明确。尽管出版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般文化素质较高,但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因法律意识欠缺等原因,往往依照所谓惯例或使用出版部门的格式合同,对许多关键事项约定不明确,导致出版合同存在诸多漏洞。如对出版的具体时间、具体数量及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未作出明确约定,容易导致纠纷。

      现象二:图书文本交接不规范。随着电子信息工具的普遍应用,在作者向出版部门交付书稿时,电子版已逐渐取代手稿成为双方交接的主要形式。实践中,部分出版部门与作者之间因习惯问题未约定明确的交接邮箱,或者作者偶尔交付手稿时,出版部门未出具相应接受凭证,容易造成双方在书稿是否已经交接问题上产生争议,从而引发纠纷。

      现象三:出版部门对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未进行事先审查。实践中,部分出版部门对作者提供的书稿事先疏于进行著作权方面的审查,一般仅在出版合同中由作者声明保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一旦发现著作权侵权情形,容易导致纠纷。丰台法院受理的相当数量的出版合同纠纷案件,都是双方当事人先签订出版合同,作者再提供稿件,出版部门事后发现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时,作者即以已经签订合同为由进行抗辩,从而产生纠纷。

      现象四:图书版权页标注的印数不规范、不准确。在图书的版权页标注规范、准确的印数是出版部门的责任,但实践中,部分出版部门往往以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不予标注,在计算稿酬时往往容易引起作者的质疑和不满;还有部分出版部门出于吸引读者等目的而标注超出实际印数的数据,作者往往要求以标注印数计算稿酬,而出版部门则主张以实际印数计算,双方难以达成一致从而引发纠纷。

      针对上述问题,丰台法院提出,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尽量引导当事人还原签订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书稿交接等问题上,在梳理证据的同时尊重出版行业长期形成的惯例,综合进行判断;另一方面,积极通过司法建议、媒体宣传、以案讲法等多种形式,引导出版部门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引入反抄袭软件等加大著作权属的事先审查力度,并在版权页上标注规范、准确的印数,为双方履行合同提供明确的依据,尽量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作者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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